关于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于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在我省任一统筹地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不受户籍地或者居住地限制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新生儿监护人在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或者居住证后,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并做好下一年度在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称呼: | |
验证码: | |
内容: | |